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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藻外語學院經濟貿易研習社

Wenzao Ursuline College of Languages Economy and Trade Club

組 織 章 程

訂定人:第一屆社長──蔡佳紋

修改人:第八屆社長──羅珮瑜

修改日期:93年10月5日

修改人:第九屆社長──李采穎

修改日期:95年6月5日

修改人:第十屆社長──徐聲如

修改日期:96年6月11日

修改人:第十二屆社長─萬容赫

修改日期:98年6月1日

修改人:第十三屆社長─吳孟倫

修改日期:99年6月14日

修改人:第十四屆社長─鄭亦妡

修改日期:99年6月1日

訂定人:第十五屆社長─毛姿媛

修改日期:101年6月27日

 

第一章:總綱

第一條:本社命名為「文藻外語學院經濟貿易研習社」,簡稱「經貿社」,創立於民國八十六年。

第二章:宗旨

第二條:本社之創立宗旨為:結合校內對經濟貿易有興趣的同學共同研究討論,達到文藻人有國際貿易之第二專長,配合雙外語,能為未來的就業或升學提升莫大助益。

第三條:因配合同學之需求及因應就業市場需求,新增生涯規劃、就業資訊及國際觀方面等課程。

 

第三章:組織

第五條:在本社具一年以上資歷或曾任社團幹部經驗,經三分之二以上舊任幹部認定合格者,即有資格任職幹部。

 

第六條:在本社具一年以上資歷或曾任社團幹部經驗,且接任時為五專三年級或四技二年級以上,不得為應屆畢業生者,即有資格被選舉為社長。


第七條:社長及幹部選舉法----

第二學期第一次社員大會中,由幹部提名或採自願制選出下任社長及幹部。

 

第八條:社長及幹部罷免法----

    若社長或幹部無故缺席社課達三節以上、開會時無故缺席達二分之一以上者、無故不舉辦或參與活動者、經其餘幹部三分之二以上認定嚴重影響社團營運或活動進行者,可由幹部經開會提出罷免,投票達三分之二,及可罷免社長或該幹部並重新改選。

 

第九條:簡要幹部職責----

指導老師及顧問:

l   給予社長關於社團運作及方向之適當建議及指導。

 

社長:

l   維持社團正常運作

l   負責協助及監督幹部各項工作。

l   負責社團對內及對外之連絡。

 

副社長:

l   協助社長主持社團活動。

l   負責上課點名及社員請假事宜。

l   社網建置及管理。

 

活動:

l   活動企劃。

l   活動器材及教具準備。

l   負責社課、會議及活動之攝影及錄影。

 

文書:

l   會議記錄。

l   安排開會地點及發放開會通知單。

l   製作簽到單。

 

美宣:

l   製作活動海報、傳單及會場佈置。

l   張貼與回收海報。

l   負責社團課程講義之影印。

 

總務:

l   負責社團活動所須物品之採買。

l   整理社團各項帳目。

l   負責社團各項收支。

 

第四章:社員

第十條:凡本校學生,對於本社團有興趣且願意遵守本社之社團章程、不刻意破壞社團名譽者即可成為社員。

 

第十一條:社員有發言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、優先參加本社團之活動、使用社產之權力。

 

第十二條:社員有繳交社費、按時上課、服從社員大會以及幹部會議之決議、致力於社團各項活動、愛惜社團財產、以及維護社團之名譽等應盡義務。

 

第十三條:社員若因故無法參與社課,必須完成請假手續,否則以曠課論。

 

第十四條:社員有參加社遊及各項活動之義務。

 

第五章:會議

第十五條:本社最高權力會議為「社員大會」。

 

第十六條:社長為期初及期末社員大會之主席,全體社員必須參加,不克參加者以請假條例請假。

 

第十七條:社內將不定期舉行幹部會議,討論社團課程及活動等各項社務,社長為幹部會議之主席。

 

第十八條:本社各項會議之實際出席人數,須達應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,始得開會。

 

第六章:經費

第十九條:社費來源──

  1. 社員及幹部繳費之社費
  2. 其他補助

 

第二十條:社費用途──

  1. 供應本社學期之課程、活動及社產購買等所需的各項支出。
  2. 期初期末社員大會餐點支出。

 

第二十一條:社費使用規則──

  1. 費用之支出使用,需社長及總務組組長之認可方可使用。
  2. 大筆支出(一萬元以上),需經由指導老師同意方可使用。
  3. 總務有審用經費之權利,並對社團負責。
  4. 購買社團所需物品時必須索取合法憑證、發票或收據,並確實填寫好購買人、物及用途,交給總務審核後才可領取經費。

 

第二十二條:社費保管規則──

  1. 總務有確實保管社費之義務。
  2. 總務有定期於社網及幹部會議中公告帳目收支之義務。

 

第七章:活動

第二十三條:一學期應針對社團性質及課程內容舉辦至少一次或一次以上之活動。

 

第二十四條:社員應享有優先參加活動及活動參與費用補助之權利。

 

第八章:附則

第二十五條:本組織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、送課外活動指導組及學生事務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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